法律论证是指通过一定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陈述和法律判断的正确性与正当性。法治时代说法讲理为法律人的主要任务,故法律论证方法显得极为重要。“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因此常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法官判决其实代表着正义的声音。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案件的裁判往往引发较大的社会争议,这则是考验法官对有关案件的法律论证是否能为社会认可、接受。为了让同学们对法律论证的方法有所了解,5月6日下午,周元浙副教授开展以“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论证”为主题的讲座。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亦即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适用活动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说理”的活动。“说理”的效果在于“证成”,即为司法裁判的结论提供充足的理由与根据。说理与证成要尽可能地实现法适用的最终目标,即获得一个正确的(理性的)法律判决。
如果要使司法判决恪守其履行正义守护神的职责,则必须使其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统一性,二是保证法律的正确性或判决的可接受性。而法律论证理论正是试图从方法论上说明法律的客观性和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应分为法律发现过程和证立过程两个阶段,而整个的流程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部分。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结论能否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其特点是形式性与逻辑性,阿列克西也指出,内部证成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而外部证成则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关涉的是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否是合理、正当的?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的证立。这些前提本身的正确性或可靠性问题。
法官在判决中通过法律论证,可以增大判决的说理成分,使法官做出的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根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普遍接受,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周老师以沪州遗产继承案为例,对此进行进一步解析说明。本案是法律、道德、情感纠结在一起的案子。核心的法律问题便是:遗赠人黄○○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虽然案件终审认为该赠送遗嘱无效,但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遗赠行为无效论者主要论据是遗赠虽然形式上完全合法,但是由于其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而因此无效。持有效论的认为,法官在论证过程中以“同居行为”这一种非道德行为作为起始论证,法院在其中有意无意地充当了道德捍卫者的角色。但从审判职责中来说,法官不应当担任道德判断和说教的功能。在本案中造成争议的问题在于法官在论证违反公序良俗与遗嘱无效之间的过程中存在逻辑断裂。但其实只要方法运用得当,完全可以做到顾此而不失彼。对此,周老师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的可行性,即以考虑遗嘱设立的动机是否正当为前提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在存有明显争议且无法判定谁全对谁全错时,必须反对非此即彼的态度,应当兼顾当事人双方和社会对立的道德立场。同时由于遗产的可分割性,可以根据骑墙理论变成兼容的判决。
法律适用往往是价值衡量的结果。在价值趋向日益开放多元的当今社会,法律人如何面对复杂纠葛的法律案件,透过严谨适当的法学方法,兼顾法、理、情,做出可接受的法律判断(判决),是法律人所应追求的永恒目标。(撰稿/杨依霖 初审/马睿敏 复审/周元浙 终审/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