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宣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合同通则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为了让同学们更好的理解合同通则,2020年12月8日下午,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梁慧星教授予天佑楼报告厅三开展以“民法典合同通则”为主题的专题讲座。
“学习法律不仅要理解条文的概念,更重要的是掌握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梁慧星教授在讲座伊始便强调了这个学习方法。随后,梁慧星教授解释了民法典中“合同”的定义,即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或协议,提出该定义中民事法律关系定义的问题,继而表明根据《民法典》第118条中的债权定义,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来限制缩小合同定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也就是说合同只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会发生身份关系、知识产权关系、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等。所以,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最准确的概念应该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或协议。
梁慧星教授在比较了大陆、台湾、德国的民法合同后再一次提出问题:为什么中国大陆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不包括物权合同?梁教授解释道,当年起草合同法时参考了我国最著名的民法教授王泽鉴先生的意见,从王泽鉴先生所写的专门研究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长文《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研究》中可以得出结论:物权行为这个概念首先是不通寻乎,它是完全依靠国家、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理解不一致,且德国物权行为的概念存在弊病与缺陷。德国物权的变动模式是物权行为加登记生效,法国物权的变动模式是债权行为加登记对抗,而中国则是折中主义,即债权合同加登记生效。
梁慧星教授强调“时间要素是债权合同的必备要素”,同时又以购买房子时所需签订的合同为例,说明了有房号、面积、标的准确及履行期限的叫合同本约,有房号、面积、标的准确及订约期限的叫预约,而无房号、面积、标的但有订约期限的叫认筹协议书。此外,梁慧星教授还对本编中非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现代合同法所谓合同义务的扩张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最后,梁慧星教授通过与同学们的交流,给出了“于不疑处有疑,于无问处有问”的建议,希望同学们能积极主动的思考问题,养成好的学习方法、思维习惯,做会思考的法律人。(撰稿/徐嘉 初审/马睿敏 终审/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