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之风流转,民法研究鼎盛。为了引导学生理解民法典的精神,提高学生之间民法问题研究的热情,营造学院学术探讨的良好氛围。11月8日上午,民商法律学院邀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律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张谷老师在第二报告厅开展以“借贷与担保”为主题的专题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学术探讨氛围浓郁。
“民法的精神在于理性。”张谷教授一上台从国际形势讲到罗马法,再从民法讲到民法典,以民法的“理性”将学生们拉入民法的蓝天。紧接着进入正题后,张谷教授抛出一个关于借款的问题:利息的由来?为什么单纯的钱能生钱呢?这不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简单概念。张教授进一步解释到,这是因为利息计算了“时间”与未来的因素,重点就在于“时间”的价值:一批货币在一段时间里被借贷,这批货币在这一段时间里原本将为借贷人创造除它本身以外的价值,而这些需要由借款人来弥补的损失价值,就叫做利息。
那么借款在民法典里有什么需要探讨的问题呢?张谷教授信手拈来,提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要物性问题;另一个是金钱债务实际履行问题。
张谷教授指出《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是“成立”而非“生效”,意味着自然人借贷加强了要物性,而自然人借贷,立法者以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为模型,一般是不会约定利息也就意味着一般是无偿借款。加强要物性,简而言之就有可能令一个人约定给朋友无偿借款之后,就不能反悔而必须借款,这是否过于强制?张谷教授认为不妥,应该提供借款人一个反悔的机会,因此对第679条进行司法解释时务必要限定范围,对条文解释进行清晰限定。
为进一步说明此种立法模式可能存在的不足,张谷教授提出一个例子,上海的甲乙两个自然人甲很有钱乙很有头脑,两人签订借款合同乙向甲借款一亿元,合同一方违约需付违约金一千五百万,实际上甲只借贷五千万,乙起诉甲索要违约金时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不完全之下,合同未成立,无法索要违约金。这个例子显示出来借款合同要物性倾向并不合理,而应当遵循以往的诺成性规定,给予自然人足够的合同自由。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是《民法典》第579条的规定,张谷教授认为,该条规定将给予出借人对借款人实际履行所有款项的权利,这或将令民间借贷的无偿性转为强制有偿性,有悖于私人自治原则。
借款合同具有授信性的特点。张谷教授指出,就借款合同而言,货币一旦授信,出借人就成为债权人,对于出借货币的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即借款人要将特定金额交给借款人,使得该笔款额能够处于借款人的支配下。就此特点,存在两种具体风险:首先,签订借款合同后,当货币通货膨胀时,还回来的钱购买力就会大幅下降;其次是汇率风险,当他国货币贬值的时候,本国人借款借到的他国货币也将购买力下降。
此外,张谷教授还对提供借款的方式、标准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在讲座的最后,张谷教授用自己与他人讨论学术问题为例,建议学生们勇于挑战权威,同时在提出自己观点的时候也要理清自己的思维,做个“理性”的法律人。正如张谷教授所引用过的,教育是一棵树撼动另一棵树,两棵树各有喜悦,相信在参天古木的引领下,民商法律学院的莘莘学子们将如树苗般茁壮成长,独当一面。(撰稿/凌泽轩 审核/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