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与之相关的宣讲会如火如荼地开展,但学术界对其中部分条款仍有较多讨论。为了引导学生思考民法典中的争议问题,加强学生们对人格权的理解,民商法律学院郑路副教授结合自身所学,围绕“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与救济体系的逻辑关系”这一主题,于11月9日下午,在求是楼开展了一场教研坊讲座。同学们抱以极大的兴趣,现场气氛热烈非常。
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两大特色,一直以来都是批判和称颂之声并存。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共同作为我国人格权编的双重救济体系,是我国首创的一种独特的救济体系。但于此同时,将物权规则类推适用于人格权的保护以达到双重适用,这种做法在郑老师看来并不可取。
要解决是否适用的问题,则不免要追溯各国有关人格权的变革过程。德国与日本在经历了二战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后,分别走向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德国基于救济扩大的需要模糊了人格权的外延。日本则采取”寻找一般性事先抑制救济手段的基本原理”以满足现实需求。通过比较法,我们更容易明白我国民法权利救济体系的构成。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以权利为主线,归责为原理,比之英美法系中经验性这一特点,更强调一种权利概念的推理性。
“社会科学没有对错之分”,这是郑老师不断强调的观点。我国的权利体系也存在不足之处,权利极端化和救济模式的僵硬化是不可忽视的缺陷。郑老师将原有的民事救济体系和人格权分别比作楼层设计和逃生通道,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同学们解析了类推适用和变换基础理论两种方案的不同点,更有助于同学们了解。
郑老师认为将侵权责任定性为债权并保留了“大侵权责任”的基本理念,是造成“绝对权请求权”逻辑混乱的根源。二者牵强地糅杂一处必然会产生矛盾。而在此前提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得以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救济体系的特殊性。但事实上“物权请求权类推适用说”从逻辑上是有严重缺陷的,所以目前人格权的救济,必须依赖”大侵权责任“实现。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又被冠以“人之权利法”的名称。我国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仍有不足之处,以立法为起点,人格权的发展还需要漫长的司法实践来不断完善。(撰稿/杨依霖 审核/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