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4000年左右,埃及就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埃及的法律经历了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到成文法、法典化的过程。文化不同,审判模式也会有鲜明的差异。4月19日下午,马英老师以“最早的公正——古代埃及的审判制度”为主题开展讲座,揭开正义这一永恒命题的起源。
虽然古埃及实行司法、行政、宗教三合一的统治模式,即在法院里工作的法官在兼任地方行政官员的同时还是僧侣,但其在履行不同职责时所用文字完全不同。“所有文明都由文字书写,离开了文字我们则无法还原文明的原貌。”马英老师指出,象形文字作为埃及最古老的文字,一开始仅在发布法老敕令时使用。而僧侣书写体文字则用于撰写遗嘱以及婚前财产协议等,大部分古埃及人容易掌握的通俗文字则用于行政机关撰写保释保证书。随着希腊文明的渗入,埃及文明进入晚期,希腊文成为官方文字。
谈及法律制度,则不可避免的要提及其法律渊源。古代埃及的法律渊源分为三种,即法老的敕令、判例法和国际法,其中最为特别的即是法老的敕令。所谓敕令,即古埃及的最高统治者法老,在处理国家各项事务时所颁布的具有法律所属特性或信息的命令。原始法律文献明确地表述了法老颁布的命令具有法律拘束力,敕令最终以石碑的形式出现。法律的威严与庄重也一刀一琢刻在古埃及人民心中。三种渊源中,判例法的法令文献数量最多,国际条约最少,三者的最终呈现形式也各不相同。
古埃及法系不仅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神权法和法老一人专制主义的色彩,审判制度中的宗教色彩尤其鲜明。中国传统思想认为,人死之后都必须到阎王面前去接受审判,实际上这个思想正是来自于古埃及宗教中的地狱审判。古埃及人相信他们死后都会经历欧西里斯的审判获得永生或永远消失的终局。
古埃及拥有极为璀璨的神话谱系。古埃及人死后会将写有个人生平善恶的纸草放入坟墓里,他们将其称之为亡灵之书。他们相信在死后灵魂将会接受九柱神的审判,相当于审判委员会的团体裁判模式。而亡灵之书就像考试的小抄一样,防止古埃及人在神明面前陈述个人生平时出现忘词的状况。马英老师幽默诙谐的语言更加深了在场同学们对埃及神话体系的理解。
神话照进现实,古埃及实行神法和人法合一的制度,二者的审判程序具有重合性。古埃及中掌管司法权的是“十人委员会”或后来的“六人院”。法官从赫里奥波利斯、底比斯、孟菲斯三个城市选出,每城十人,再从其中选出首席法官。埃及法院一般采用对抗式的诉讼程序,原被告两轮陈述答辩后提交法律文书,再由三十人法官团讨论得出审判结论。埃及没有律师这一职业,古埃及人认为律师巧言令色会误导裁判团,因而当事人必须亲自向法官陈述事实,这也对当事人的表达能力有极大的要求。
由于古代埃及处于人类文明早期,大部分的资料也湮灭在历史长河的演进中,某些史料已不可考。考古发掘出来的只言片语,无法形成连贯的意思,某些制度是通过其他文明反推而来。但文明终有其互通之处,从当代溯及远古,“公正”种子的萌芽并破土而出,也许能带给同学们新的启发。(撰稿/杨依霖 初审/马睿敏 复审/李琪 终审/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