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财产归属明确,才能更有效的对财产进行利用。人们也开始越来越关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法的理论体系,而且关系到民法的基本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最大效用。12月10日,中国民法典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开展了“民法典草案等若干问题”的专题讲座。
首先,梁慧星教授就我国现民法典草案物权篇117条提出意见。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篇117条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把添附规则加到合同法中。其实,添附规则是物权篇的特殊规则,其中有三个要件,分别是附合、混合以及加工。将物权篇的特殊规则放在合同法中,使法条的含义含糊不清,这是立法者的一大错误。与此同时,这些要件在构成时,无须合同的成立。
随后,梁慧星教授详细介绍了添附规则的三要件。“附合”是动产与别人的不动产结合起来,非经毁损不可分离或分离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的结合。梁慧星教授列举了非常典型的一例加以说明,别人购买的房屋误认为是自己的房屋,并且进行装修,则装修后的房屋与别人的家不可分离,即动产与别人的动产不可分离,动产成了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建筑物与土地是两个,在中国内地有土地登记和房屋买卖登记,这些确立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归属。但在德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和土地是一个物,则存在这种问题。
那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何种行为?梁慧星教授认为是侵权行为。但是我国侵权法只解决赔偿问题,不解决物权归属问题。所以“附合”加入物权法的特殊规则中的添附之中。他认为,“添附”发生的前提是先发生侵权;同时,“混合”两个动产混合在一起不可区分,如果要区分将要付出巨大代价(例如:两个相近的鱼塘,高处鱼塘的鱼因自然原因掉落到低处鱼塘,因自然原因获利属于债法上的不当得利,根据法条,应当返还受损方,但因全是鱼,区分难度大,难以做到。);最后,“加工”用他人的材料制造出自己的物品(例如:把别人的材料加工成自己的家具;把别人的玉石加工成玉佩等)。再加上对于“加工”这一要素的材料主义与加工行为主义两种不同的理解,都使得“添附”规则归属于合同法产生错误。
讲座中,梁慧星老师不但对法律知识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同时还循序善诱地提出了许多问题让同学们独立思考,针对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目前还存在若干问题,梁慧星教授告诉同学们要提升法律素养,积极发现法律背后的问题,解决问题。
(审核/陈晓峰 编辑/史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