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深同学们对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的了解,培养同学们独立思考的能力,民商法律学院李振华副教授结合自身所学,围绕“我国民事诉讼中被误解的概念”这一主题,于11月16日下午,在明德楼开展了一场讲座,为现场的同学们答疑解惑。
辩论原则、举证责任、判决效力是目前民事诉讼法中存在误解问题的三个典列。辩论原则的误解在于它所具有的性质是约束性还是非约束性的;对于举证责任而言,该责任是属于行为责任、结果责任还是双重责任一直以来未有定论;而判决效力的误解则集中在是生效判决还是确定判决的归类问题上。“一个问题可以存在多种理由。”李老师认为这些误解其实可以看作是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他希望同学们在听完讲座后能有自己的思考,提出不同的看法。
在向同学们解释三个被误解的概念时,李老师将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以辩论原则为例,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中国以“辩论权”为核心,而大陆法系则是将主要事实和证据资料作为核心。与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大陆法系所具有的约束性能更好的体现诉讼的本质。反观中国则对辩论原则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辩论权上,即对法庭上当事人辩论权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对辩论原则的理解并没有像大陆法系那么深入,只停留在表象之上。
李老师以时间为导向对举证责任进行讲解。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举证责任指的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基于当时并不完善的民事诉讼体制,规定忽视了在主要事实不清楚时应如何裁判的问题。直到2001年《民法证据规定》提出了双重解释这个概念,是对处理主要事实不清楚案件的一种尝试。李老师提到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在概念上应直接称为证明责任,因为证明责任要解决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真伪不明状态”。
以借钱不换被起诉的案件为例,李老师生动形象地向同学们解析了判决效力中的生效判决和确定判决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同时李老师通过对比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使同学们能更准确地理解判决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是同学们的必修课程之一,李老师对民事诉讼中三个被误解的典型概念进行解析,在加强同学们对相关知识的理解的同时,也让学生们明白,在学习法律知识时,要学会独立思考。对于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要听取多方意见,不偏听偏信,要有自己的判断并大胆提出质疑,法律学习之路才会越走越长。(撰稿/文恒汐 初审/杨依霖 终审/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