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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坊讲座】吴尚儒:娱乐法中的著作权保护—吴青峰案例

作者:   时间:2021-04-16   点击数:

说起娱乐法,许多人可能会直观地认为该法是仅涉及娱乐活动的法律规范,而实际上,娱乐法是涉及诸多文化产业的新兴领域,且实际对应的领域--娱乐产业也涉及多种业态。娱乐法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等众多法律,从事娱乐法人士还需具备撰写合同、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能力。可以说,娱乐法是一个集合所有传统法学并专注于娱乐产业发展而形成的新课程。4月9日,吴尚儒老师在弘毅楼开设专题讲座,为同学们浅谈娱乐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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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著作权保护等八个主要部分。此次讲座,吴老师从吴青峰案例出发,着重分析娱乐法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吴老师以“电影《晴雅集》与《侍神令》部分情节涉嫌抄袭的争议”为例,向同学们解析著作权的概念。同时吴老师也提出同学们都关心的吴青峰案例的两个疑点,即吴青峰为什么不能唱自己的歌以及唱自己创作的歌曲被起诉侵权。这就涉及到著作人身权的概念。作者分为著作权人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吴青峰本人即是前者,作者吴青峰是选择将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使林暐哲,使其成为后者。

吴青峰在2008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将自己创作词曲著作权的财产权专属授权给林暐哲的音乐社。“专属授权”合同订立意味着在某种情况下,视林暐哲为吴青峰本人,但吴青峰授予出去的这项权利需授予人林暐哲许可后才可使用,这就导致了吴青峰本人不能唱自己的歌的困境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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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峰案例系林暐哲的音乐社发起诉讼,依照“词曲版权授权合约”的约定,吴青峰隐匿创作歌曲,未经授权许可就公开演唱等行为属于侵害原告林暐哲音乐社对词曲音乐著作之公开演出权、公开播送权等权利。

事实上在2018年12月31日,吴青峰与林暐哲就在微博上共同发布意味着终止合同意向的声明。这份共同声明是吴青峰胜诉的关键,法院认为这是双方对终止合同意向达成一致的合意的证据之一。但在2019年2月,林暐哲推翻先前的口头承诺,表示吴青峰没有授予合同就公开唱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与所得利益。林暐哲还主张青峰未在合约期限届满前3个月(即9月底之前)表达反对,“专属授权”合同仍自动延展。

吴老师讲到,虽然无书面合同,但原先立法者确立书面合同的初衷为存证,目前依据9月20号律师见证的林暐哲的口头承诺、12月31号对合意终止系争合同的共同声明,以及line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合意的证据已经明晰。况且青峰与林暐哲之间原订有“词曲版权授权合约”、“唱片合约”、“经纪合约”等三份合约,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合约终止同意书”,因此合约已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出于以上缘故,法院判定该案吴青峰胜诉。

娱乐法是新兴的研究方向,我国学府开设此门课的法学院寥寥无几,但反观我国娱乐产业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是我国新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然而我国娱乐产业法律风险巨大,通过“搭便车抄袭”、“洗稿”等违法方式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市场竞争者不在少数,给权利人维权以及法院审案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也为娱乐法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机遇与挑战。吴老师表示,期待能有更多的法学院能开展娱乐法领域的课程,为法学生的就业指引开拓新方向。(撰稿/庄雪彤 初审/杨依霖、马睿敏 终审/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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