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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梁慧星:裁判方法的若干问题

作者:   时间:2021-04-14   点击数:

以“诉”为基,种民法“树”。为了加强学生民法基础学习,激发学生研究民法问题的热情,4月9日下午,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开展“裁判方法的若干问题”的专题讲座,现场学术探讨氛围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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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是什么?”梁慧星教授笑着说,这就是本次讲座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要研究民法的根本,就要从法条条文入手,梁教授坦言研究“诉”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入手,这条法条讲的是起诉的条件,也就是诉的构成要素,比如说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等等。梁教授紧接着开始举例,倘若原被告死亡了诉讼该怎么办呢?就要有适格的继承人来替代当事人继续诉讼,而若是没有继承人,诉就终止了。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诉的关键构成要素第一个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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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教授继续讲到:“除了原被告,诉讼中还有什么人呢?”紧接着引入“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是指原告一方的第三人或者被告一方的第三人,梁教授信手拈来一个例子:a的同学b在北大上学,b生日,a买花送给b,签订的合同中,b就是第三人,要是花没送到,必须还是a去起诉店家。这个时候b就是原告一方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综合来看第三人的到庭只是为了查清案情,有时候并不需要第三人在场,因此第三人不影响诉的构成。梁教授稍后还提及证人,而证人并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也只是为了查清案情,因而也不影响诉的构成。那么诉的第二和第三个要素实际上应该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梁教授解释道,《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其实就是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凭此要求法院裁决原被告的纠纷。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不是事实关系,而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才构成了“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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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讲第二个问题,“诉”的成立,有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并不足够成立“诉”。梁教授提出,一个“诉”要成立,都要经过一个机构:立案庭。从立案庭开始剖析,立案庭需要审查诉的要件、条件即原告适格与否,被告是否明确等等,另外还要检查的一个关键就是是否符合法院的管辖范围,这些一切都符合之后才能成立“诉”。

这就引出了今天要讲的第三个问题,一个“诉”的构造到底是什么?梁教授认为,“诉”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从架构关系来说是个三角关系,原告决定起诉,被告受诉,法院获得裁判权,诉立即成立。其中有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原被告之间虽然是个平等的三角关系,但他们却拥有服从法院管辖的义务,他们与法院的关系却不是平等的,这样一个三角关系中有两方需要对一方负有服从义务,但看上去却并无不妥,原因就在于法院行使裁判权并非实现自身的目的,而是为原被告服务,代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诉”的本质要件就是实现当事人权利,解决民事纠纷,平衡当事人利益,是实体权利行使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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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讲的是诉的分类和诉的标的。谈及诉的分类,就要看实体权利的分类,梁教授从法律上之利益说来分析,根据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从其他角度分类还有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等。是否所有的实体权利都可以有对应的诉呢?梁教授认为这是个问题,答案是并不一定,比如占有,只是事实行为,不需要起诉,不需要以诉的方式行使。但发生纠纷的时候,需要确认物权归属,法律给予一个确认的权利,就是以诉的方式行使权利;对于诉的标的,就是实体权的标的,“诉“本身没有自己的标的。原告对被告的请求,就是行使实体权利,实体权利的标的,就是“诉”的标的。标的的类型有五种,给付金钱、给付物件、给付劳务、完成工作,以及特定的行为比如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荆溪惠子鬓鬅鬙,义理钻研到粹精。通过一堂法律大讲堂,梁慧星教授给民商法律学院学子传授了“诉”的种子。“什么是诉,这是个太重要的问题!它不是单独的法律问题,是个综合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探讨。”讲座结束的前一刻,教授郑重的话语留在师生心间,引领着师生们刻苦钻研民法精神,终有一日为中国民法之路奉献自己的力量。(撰稿/凌泽轩审核/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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