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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任生林:行政协议案件及PPP合同审判实务研究

作者:   时间:2020-12-02   点击数:

为了加深同学们对行政法实务方面的了解,培养同学们独立思考的能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任生林结合自身所学与实践经验,围绕“行政协议案件及PPP合同审判实务研究”这一主题,于11月24日晚上,在明德楼开展讲座。民商法律学院学生积极参与此次讲座,到场聆听任法官的讲解,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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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官从行政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判断标准,向同学们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行政协议。主体的特殊性,目的的公益性,条件的法定性,内容的复合性是行政协议的四个基础特征。判断行政协议的标准要从两方面出发,一是从形式标准即主体标准出发,二是从实质标准即内容标准出发。随后任法官提出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类型目前有三种主流学说,分别是目的说,标的说,主体说,但是这三种学说都存在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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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袁隆平开水稻公司与农业部门和公路局外包工作给公司等事例,任法官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地对行政协议的功能和价值进行剖析,有助于帮助现场的同学们对行政协议案件的类型、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基本原则有了更深一步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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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上存在一些引人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地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件地法律适用问题,在向同学们剖析问题时,任法官将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相比较,让同学们对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地有一个更清晰地理解。任法官强调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一个最大区别是行政合同具备行政优益权,即行政机关在不违法前提下有权中止合同契约。行政法律规范,有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实体法方面,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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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同的性质问题是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之一,有学者认为PPP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也有学者认为属于民事合同。任法官认为PPP范围很广,包括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其中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管理色彩浓,往往以土地、税收优惠等措施,作为合作的条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至于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模式,合作色彩浓,管理色彩淡,归到行政合同中有点勉强。实践中大多数也是作为民商事合同审理和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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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通过对行政协议案件及PPP合同审判实务研究进行解析,加深了同学们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也让学生们明白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要学会独立思考,对于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要多进行自己的独立思考,要有自己的判断并大胆提出质疑,法律人的基本素养才能得到提升。(撰稿人/庄雪彤 初审/梁趣玲 终审/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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